民函〔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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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我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
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