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犯罪数额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之前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15条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又规定,执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所以,本第九十条规定: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三)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商标注意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二)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三)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四)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五)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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