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陈某因债务人张某不付欠款,擅自扣留了张某的私家车,不料在张某履行债务后反将陈某告上法庭。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4700余元。
2012年12月,王某驾车途中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很快,王某叫来丈夫张某与陈某达成处理意见,约定将双方受损车辆交给陈某与同学共同投资的汽车修理厂修理,费用由张某支付。车辆维修结束后,张某提出通过车辆保险理赔金来支付修车费,而这就需要进行保险理赔后才能将钱支付给陈某,张某出具欠条后,陈某同意其先将车开走。
眼见赔偿期限到期,张某却未能支付欠款,陈某开始向张某催要。一天,陈某在索款过程中发现了张某的车辆,遂将车辆扣留并短信告知张某拿钱来开车。两个月后,张某发现了被扣车辆行踪,在交齐欠款后将车取回。
回家后,张某越想越气愤,遂以陈某扣车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对其赔偿。是张某恶意拖欠赔偿款在先,我扣车是为了督促他还款,本身没有错误,凭什么要我赔偿!调解中,陈某拒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追索欠款应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进行,其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扣留车辆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陈某赔偿。关于损失认定问题,法院认为,陈某的扣车行为对张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按照汽车租赁市场同类车辆的租赁价格确定扣车期间的损失,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张某损失费共计4700余元。
全文6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