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期分局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提出离婚申诉的情况下,即便对方拒绝同意也并非注定无法解除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将实行调解工作制度以尽力挽回婚姻关系;若通过调解仍不能促使双方和解,且夫妻间的感情已经无可挽回地疏远甚至是破裂,那么调解无效便应视为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与维持婚姻关系的解除。
经过法院判决明确裁定相应的离婚决定之后,如果双方在此后再度保持超过一年的分居状态,并且在下次再提请离婚诉讼之时满足上述分居年限的要求,则最终理应获得离婚批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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