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审查中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3-05-02 22:03:02 2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审查存在哪些法律风险1.转让人(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对转让人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在:(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如果转让人(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当然就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比如公司不成立时,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身份,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此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的,不具备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对于受让方来说,调查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尤为重要

证明股东资格的方法很多,这是综合运用证据的结果。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权证、股票、股东名册、登记簿等记录;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成立后的法定资本或新增资本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表见投资者之间的股权信托或持股协议等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下,不同的证据形式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据力。因此,转让主体资格限制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隐名股东”通过协议的形式存在契约关系。隐名股东不是名义股东,而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他们不具备股东资格,但“明显股东”受其控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明显股东”的股权,否则股权转让无效。同时,“明显股东”违反与“隐名股东”的约定擅自转让股权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效应,仍将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受让人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对于受让人的资格瑕疵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反了法律的限制,受让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这也会导致转让无效。以下科目在转让时受法律限制

①中国公民个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②公司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的股权,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给外国投资者③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以营利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如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应将拟受让人及拟转让价格情况告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缴足出资转让其股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价款补足出资

(3)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转让股权的,实际投资者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名义股东赔偿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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