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的人遭受车祸交通事故,法定可以要求的损害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定:
1、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了解肇事者应赔偿的项目之后,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跟对方协商处理相关赔偿事项。
但是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交通事故而受到的损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死亡赔偿金等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倍。如果受害人是六十岁以上的,则根据实际年龄,按照每增加一岁系数减少1进行计算。七十五周岁以上的,系数为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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