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行政许可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控制风险,或者说是防止危险,绝大多数行政许可的作用就是要减少风险,控制危险。比如说我们开煤矿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的主要作用就是要保障矿山的安全。再比如我们规定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运输之前要申请取得运输许可证,本来这个证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的发生,这也可以回答为什么我们有些事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
现在的问题是,该设的行政许可设了,该发的证发了,为什么有证还会发生问题?从制度上来讲,凡是控制风险的行政许可,大部分都是有条件的。比如说,我要开一个餐馆,要有卫生许可证,就是要承诺食品安全,这是一个法律的义务,现在是履行义务不到位问题。对被许可人来讲,作为一个公民、一个组织,要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样对自己也是好的。同时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加强对被许可人是不是按照行政许可颁发时候的条件开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这种监督检查就是要确保行政许可合法发挥功能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是有了许可再发生事故,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发证机关对事故的监督不到位;二是有一些发证机关发了审批不去监督。有一些去监督了,但是监管不力,问题还是发生了。从制度上来讲,有监督方式的问题,监督机制不合理,还有可能是被许可的活动与监督者之间有利害关系。针对这样一些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把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延伸到对被许可人活动的监督环节。所以我们在有的时候用一句话:谁审批谁监督。同时,对监督行为本身也做了非常明确的规范。
第一,根据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对被许可人必须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原则上以书面监督为主,即我们的监督检查一方面要督促它,另一方面又不能扰民。
第二,对一些需要实地检查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与老百姓发生冲突。
第三,允许老百姓举报。被许可人举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允许公民法人组织和个人对被许可人的活动投诉举报,这是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来强化行政许可监督的重要方式。无论是那种方式,行政机关都不允许干扰影响被许可人,都不允许去吃拿卡要。
我们原来的监督检查就是年检,一年检一次,就是把你的东西送来,实际上想拿什么就拿什么,收了钱不合格也合格了。行政许可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让年检我们的建议是该检查的内容不仅要年检,还要月月检,天天检。但是有些不需要年检的,如驾驶证就没有必要年检。类似这样的情况行政许可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总之,这部法律要通过强化行政许可的监督,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来达到改变目前重审批轻监督的现状。另外,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该监督的不监督,要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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