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劝阻不力,导致张某酒后驾车回家途中撞树身亡。为此,张某家人将邀请张某喝酒的杨某告上法院,索要赔偿损失共计70余万元。据悉,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有过错,需赔偿6万元。判决后杨某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被告杨某是张某的朋友,两人之间经常有业务往来。张某受被告杨某邀约去喝酒,而杨某明明知晓张某是开车前往,却未劝阻张某还放任其喝酒。在聚会结束后,张某驾车离开饭店,杨某也未进行劝阻,导致张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车回家,且在路途中撞树死亡。
原告认为,杨某对张某的死亡要承担50%的责任,应当赔偿损失共计70余万元。
杨某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意识和控制的能力,但张某放任自己的行为。
我们几个人也对其喝酒进行了劝阻,但是张某却因家庭矛盾欲与我们发泄,因此自己欲借酒消愁,我们也无法阻止。杨某说,后来见张某意识清醒,尽管对其进行了劝阻,但张某仍坚持自己开车回家。
杨某认为,其对张某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劝阻义务,故对张某撞树死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未有效劝阻判赔6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明知张某驾驶轿车来参加聚会,在张某饮酒后,应对其醉酒后驾车行为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劝阻义务。但杨某不知张某何时驾车离开,对张某酒后驾车离开未进行有效阻止,未尽到劝诫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义务,故应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后驾车且未系安全带,经相关部门认定,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故其应对最终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情节及杨某的过错程度,酌定杨某对原告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损失共计6万元。判决后杨某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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