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合法,即具备实施该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党的机构不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2、权限合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出了法定权限,就是越权行政,是无效的。法定的职权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法规赋予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其次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的行政职权在系统内部进行的分配和安排。
3、内容合法。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适用当时通行有效的法律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违法事实,要有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确实充分的、客观的、合法的确凿证据。
4、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和做出决定相分离制度以及罚款决定和收缴相分离制度,在处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实也并不是只能拒绝在告知单上面签字,对于行政单位下达的行政罚款单如果不满意的话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不过,行政处罚相对人如果接收到的是行政单位的告知单,也没有必要急于按照告知单上面的信息交纳罚款的,之后,行政单位还会具体的下达行政罚款单。延伸阅读:关于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不系安全带罚款多少钱,怎么处罚罚款可以抵扣罚金吗,罚款能否折抵罚金
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决定依据是什么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认定究竟是怎样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对于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都应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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