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2、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招收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或者招收学龄前儿童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的“无证有照”公司,由区、县(市)教育局依据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给予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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