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肇事逃逸后驾车,死者家属气愤地告诉司机和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索赔?昨日,在浙江温州永嘉县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时,记者看到,即使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仍要赔付。永嘉县法院宣传科的唐*静告诉记者,**财产保险公司已按照日前法院判决支付了11万元赔偿金。2008年3月5日,被告人徐某春驾驶一辆小车从温州西山开往永嘉丰林。路过黄禹时,与行人李友相撞,当场死亡。永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本案被告人徐某春“肇事逃逸”,负全责,而李某友对事故不负责任。随后,死者家属将司机、司机所在单位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当地法院。经法院认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达214727元。法院判决**财产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为该车辆投保第三人强制责任保险,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办理丧葬事务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一次性损失11万元。
昨天,**财产保险公司温州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王经理告诉记者,虽然他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但考虑到品牌形象等多方面因素后,公司还是按照法院判决书给出的金额进行了赔偿。但他同时表示,公司保留向司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险公司只是提前为司机赔付。至于是否继续上诉,王经理表示还在考虑中。
法院:判决符合法律依据
而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也必须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理由充分。
首先,交通事故发生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期间;其次,法院表示,只有当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酒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被盗、被抢”以及“被保险人”时,保险公司方可免于赔偿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肇事逃逸不属于这一类;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只有在“肇事逃逸车辆无法辨认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先行赔付,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本案肇事逃逸车辆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春已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法院的判决没有错
北京广晟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刘*权律师表示,从本案来看,保险公司索赔的论据站不住脚,法院的判决没有错。
他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肇事司机是否负有责任,还是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的后果都必须由社会承担,因为个人不能单独承担责任。因此,随着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推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将在限额内先行赔付。无论事故车辆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都有充分的理由履行保险义务。此外,这也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充分保护,这符合“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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