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时间:2023-06-24 22:04:58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代缴社保,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用工,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用工关系,仅凭社保缴费记录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2.代缴社保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登记,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总之,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议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在法律上是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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