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否获得任何待遇
时间:2023-09-06 14:00:22 1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否获得任何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什么情况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鉴定在哪申请

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n(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n(二)住院伙食补助费;\n(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n(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n(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n(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n(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n(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n(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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