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签署后,对方否认其知晓或认可协议内容,则可凭借载有对方签字的相关凭证启动法律程序。如对手对签名是否出自本人产生怀疑,可申请笔迹鉴定以便确定签字真伪。如未依此进行鉴定,仅凭口头否认,则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凡用于确立合同关系的文书,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指印确认。
正如法律所明确规定,“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当其人都已中介入签署或加盖印章或摁下指纹时,即意味着合同已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在此之前,如一方当事人已有实质性的履行为先前提,且得到另一方的自愿接纳,那么这份合同便会被视为已成立。如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订立方式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双方曾另行约定以文字书信形式来达成协议,但实际签约过程中并未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然而只要其中的一方已成功完成大部分的责任,而另一方亦已对此予以默认,那么此类合同同样可被赋予合法地位(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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