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人被羁押30日后并未获得批准逮捕,则其可能会面临着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的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的7个自然日内,对是否批准逮捕做出明确决断。倘若人民检察院对此予以否决,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相关规定,释放被告人,并于完成释放手续后,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若是案件仍需进一步侦办,且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全文4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