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中离婚夫妻的债务如何分摊
时间:2023-08-27 20:50:40 2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财产分割中离婚夫妻的债务如何分摊

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方式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公证债务有法律效应吗

夫妻公证债务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只要公证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

三、夫妻一方债务有哪些

夫妻一方债务有如下几类:

1.夫妻共同生活中,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知情和允许,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法律抚养、赡养义务的人而产生的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借款开设店铺、买卖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并且其经营所得财产并未被夫妻共同生活所用。

3.婚前由一方购置房产等产生的债务,婚后并没有将这部分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由单独购买方承担。

4.夫妻一方在借款时,与债权人约定好此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债务人一方承担。

5.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参与赌博等活动所欠下的堵债,由欠债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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