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对于子女的继承权具有影响。根据具体情况,继父母与婚生子女或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的可能性。这种继承权基于扶养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因此继子女可以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婚后带来的子女的继承权状况,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婚 姻 关 系 对 子 女 继 承 权 的 影 响
婚姻关系对子女继承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婚姻关系可以视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包括财产继承,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2. 夫妻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以及教育权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或者依法处理子女继承权问题,但不能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3. 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子女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协商或者依法确定由谁来继承其共同财产,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婚姻关系对子女继承权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在处理子女继承权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当依法行事,尊重法律赋予的权益,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利益。
婚姻关系对子女继承权的影响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扶养关系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财产关系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以及教育权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协商或者依法确定由谁来继承其共同财产,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处理子女继承权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当依法行事,尊重法律赋予的权益,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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