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能否调差价款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是不能调差价款,意味着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工程款数额。不过,在实践过程中,计划赶不上变化,很多固定总价合同在履约过程中都会面临各自的特殊情况,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对工程款数额进行调整的。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什么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
1.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2.招投标程序中的串标、泄露标底的行为;
3.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
4.法制缺陷留下造成逃废工程款的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
1.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建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如果还未开工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由其约定的法院管辖;
3.无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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