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以及在区内流转的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企业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在销往国内市场时,按其进口料件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保税区内加工增值部分不计征进口税。
5、加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增值税。
6、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油料、管理设备及其零部件、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征收的优惠。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10%计征。
8、企业从事保税性质加工,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9、保税货物在区内企业之间可以自由流转,开展保税货物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0、对保税区内的仓储货物,转口货物不收取海关监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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