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当地张贴公告的优点是:
1、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
2、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3、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一、民诉法对公告送达有哪些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仲裁机构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仲裁应诉通知的,应当说明申请书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开庭通知的,应当说明开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裁决书、决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或者决定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起诉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
二、房屋租赁合同公告解除是否有效
首先,应依据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中是否有无公告解除的条款内容,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解除的方式包括公告的,则公告解除应为有效。
其次,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合同当事人一般应先经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的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对方下落不明或者利用前述多种方式仍联系不上无法通知到的,可采取公告解除。
公告解除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对方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并且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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