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美沙拉嗪(5—氨基水杨酸)缓释颗粒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中删除。
参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中删除美沙拉嗪缓释颗粒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58号)
执行日期:2002年7月24日
严格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的诊断
参保人员特殊病种的诊断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凡经查实出具不实行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材料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停止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认定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医疗保险中心将依据协议规定的有关事项,解除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协议。
参见: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和特殊疾病诊断管理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44号)
发布日期:2003年3月6日
执行日期: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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