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1.青岛市城镇常住户口及有效居留身份;
2.有相当于购买自住住房费用的20%以上自筹资金(不包括住房公积金);
3.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职工所在单位或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人同意为其提供保证方式担保;
5.借款人必须及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累计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二)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件(指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3份;
2.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购房合同或协议正本2份,复印件1份;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青岛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及《付款通知单》复印件3份;
3.售房单位的售房许可证、营业执照、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各3份;
4.自筹资金交款票据原件1份,复印件3份(需达到总房款的20%)。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且不得超过购房费用的80%;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最短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3.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3.6%执行,5年以上按4.05%执行;
(四)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自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若需提前还款需经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处和贷款银行同意。
(五)贷款的程序
1.借款人持单位介绍信(应注明借款人姓名、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及月收入)向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领取下列表格:
(1)《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担保人资信调查函》(由第三人担保)2份;
(3)《单位承诺函》(借款人购买房改房)2份;
2.借款人本人将填写完整的表格等材料报送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处(由第三人担保的需担保人本人到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处签字盖章);
3.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处对借款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在一周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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