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三、派出所主管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属分、县(市)局户籍窗口审批:
对被收养人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核发《准迁证;被被收养人未落常住户口的,作出批件。
四、对被收养人未落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凭批件和《收养证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申请人凭批件和《收养公证书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五,对被收养人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若属省内户口迁移的,不需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此步骤省略)。最后凭申请人《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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