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独任审理的适用情形,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注意:人民陪审员不能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不能当审判长。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独任制适用案件的审判期间是什么?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由此也可以看出,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不是对应的,此外,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采用独任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庭一审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此推出,对于司法机关根据实际发回和按审判监督审理的案件是不适用简易,另外起诉时一方下落不明以及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时候也不能用简易了。
对于独任审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民陪审员是不能够作为独任审判的,其次,对于独任审判的案件也是比较特别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于独任审判。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进行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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