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责任?
时间:2023-05-07 17:05:02 4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后一定时期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奖励作者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二)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三)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转载、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时事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登或者播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六)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博物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而收藏的作品;(9)免费向公众表演已发表的作品,不向表演者收费;(10)复制、绘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摄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2)出版的作品以盲文出版。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编撰已出版作品的片断、短篇作品、短篇小说和其他著作,教科书中的音乐作品、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依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前提下,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适用前款规定。对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有关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办理,而在具体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特别是对服务作品的著作权作用,一般由著作权人的单位法人办理,但是相关的报酬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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