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病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其娃儿可否有权利质疑,这要根据分别的情况来区分。
2、精神病影响做法人的做法本领。如果该精神病病人是无民事做法本领人或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那么该精神病人的另一半是其看护人。如果无另一半的,成年娃儿是看护人。该精神病人处置财产的做法只有在符合其智力的情况,才是有效的,否则都是无效的。如该精神病人去买一根棒棒糖的做法是有效的,但是把6送给他人就是无效的。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其做法通常都是无效的。但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时候,则是有效的,处置其财产,娃儿无权质疑。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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