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1 07:30:14 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1.范围条件:在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的项目2.技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县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影响较小,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其他条件:已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二、办理材料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加盖公章

原件清晰完整

原件清晰完整

原件清晰完整

由有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报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承诺期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限。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8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县管权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承诺期限不含技术审查时限。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8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县管权限的XXX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阳山县水务局综合业务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阳城镇韩愈路28号,连江大道与韩愈路交汇处。阳山县综合社会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水务局(三防办)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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