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签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复制等方式复制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翻拍等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捐赠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的权利,除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的主要标的物外(8)展览权,即公开展出艺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公开复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
(11)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通过有线或中继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其他类似传输符号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声音和图像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生产权,即,以电影制作或者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16)汇编权,也就是说,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整合成新作品的权利
(17)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应该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的保护,因为在保护著作权等排他性私有财产权利益的同时,还应该考虑人类文明的积累和知识信息的传播,使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设计不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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