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主动发现还是因管辖权异议而发现,首先都要符合三个条件:
1.法院已受理了该案件。若尚未受理的,不存在移送管辖,应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依法应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当然受移送法院是否确实享有管辖权,是移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己认为的,且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经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同时,它是程序上的法律行为,要产生程序上的效力,这种效力就是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一经法院移送即生效,管辖被确定。这是为了防止法院之间互相推诿。
如果移送确有错误,由受移送法院提出意见,报请与移送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决定。上一级法院通过指定管辖最后重新确定,未作出决定之前,该行政案件仍属受移送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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