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该担责吗?
时间:2023-05-06 22:15:50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甲与乙系好友,一日乙向甲借用机动车,甲知乙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将车辆借给乙使用,后乙发生交通事故将丙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乙为主责,丙为次责。受伤的丙将甲、乙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甲、乙及保险公司均承担责任。

甲被判担责冤不冤呢?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借车者驾驶资格具备,车主并不过错,完全应由借驾人承担,只是在其无能力履行责任义务时车主可能会承补充责任后再向责任人追讨权益。

本案中,甲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知道乙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借其使用,就属于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冤。

交管部门是怎么认定事故责任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的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支队交管科申请重新认定;支队交管科在受理30日内作出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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