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讲师在公开课中进行虚假宣传,并利用虚假案例、对学员承诺学习收益等行为诱导消费者购课。日前,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决定责令涉事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合计35万余元。
消费者遇到经营者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通过直接对话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虚假宣传的处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市是禁止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广告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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