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驾驶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承担民事责任应多于其他赔偿义务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旅游局提示:暑期旅游交通事故多发出游注意安全
近期,旅游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损害。7月26日,云南大理又发生一起旅游车坠崖事故,造成游客7死3伤的惨剧。
国家旅游局特别提示,暑期是旅游交通事故的多发时期。旅行社要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旅游汽车公司,签订详细的责任协议,督促汽车公司做好对司乘人员安全驾驶的教育和培训,发挥导游、领队对行车安全的提醒责任,做到安全运营。自驾车游客要特别提高警惕,行前做好车况检查,行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疲劳驾驶。
《旅游法》第50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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