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的户口可以保持不变,也可以迁回原籍或经常居住地。一般情况下,如果女方离婚后需要将户口迁回原籍或经常居住地,可以携带离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先到派出所户口科公安局户口大厅办理准迁证,然后返回现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再到落户地办理迁入手续。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并不是一定要迁出,而还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这是因为,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会在户口簿上加盖“离婚”公章。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不迁户口如何处理
1、法院判决离婚后女方不迁户口的,一般是男女双方对女方不迁户口的问题进行协商。
2、如果协商不好,另一方不能强制其迁户。
3、女方想迁户口的,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户口迁出,让自己的户口独立。
4、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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