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宪政的区别是什么
宪法与宪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
宪法往往表现为一种文本、文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政则是一种实践,是与法治相吻合的一套体制的运行。
2.宪法是一种理想的宣示,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是一种制度。
3.有了宪法不一定就实现了法治,而有了宪政则必定实现了法治。
宪法只是一种形式,并不与法治具有必然的关系。而宪政与法治具有必然的关系,两者甚至是重合的。
4.宪法并不意味着一定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而宪政必定要求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
宪法是法律—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其它法律不得和它冲突。宪政是执政理念—按宪法规定的原则出台政策和执行政策。宪政本身是一个好的执政理念,我们更应该关心的问题是:按什么样的宪法执政?现在的宪政派最大的问题是不认同现有的宪法,需要修改现有宪法关键的内容后,再按宪法执政。
二、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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