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现场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通话记录、书信、字条、借条、收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结论
(1)血迹DNA鉴定、指纹鉴定、足迹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
(2)被害人的尸体鉴定,确定致死原因(受损伤程度是否与凶器相吻合)鉴定。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辩认笔录
(八)勘验、检查笔录: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九)其他证据材料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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