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符合全部以下条件:1)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2)不存在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的情形;3)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未因此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4)不存在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5)经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6)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复审期前;7)不存在应当撤销或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
二、办理材料
提交加盖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专用章及医生签字的原件;体检表半年内有效
无违章操作,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考试合格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不可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培训中介机构提提交考核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市安监局监管一科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及格后提出发证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特殊审查,考试合格的,视为许可决定通过,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不合格或审查不通过的,视为许可决定不通过,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原中介培训机构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1号8号楼一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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