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需要报告哪些信息
时间:2023-05-05 01:00:31 2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增加了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向税务机关填报跨境税源管理项目或报表等信息资料,凸显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境税源信息的关注。根据申报表的要求,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哪些境外所得信息?在填报申报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境外所得抵免

填表说明

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基础上增加了3张三级明细表: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税法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根据财税〔2009〕12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税法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根据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等税法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小贴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要求一些“走出去”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还需要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而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行业明细代码

填表说明

《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项目,要求纳税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自己的行业代码。

小贴士

对关联交易购销金额超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而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来说,该“行业明细代码”是其准备同期资料的重要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在进行行业分析及可比性分析时,都需要按企业所处的行业进行分析及选择可比公司。因此,对于存在大额关联交易的企业来说,在填报该项目时,应该认真对待,选择正确的行业明细代码,以避免与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报告互相矛盾。

居民企业认定

填表说明

《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小贴士

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认定是把“双刃剑”,企业应全面评估该项认定与否的利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将该认定权限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认为认定有利的企业认定时,将会变得简单,认定时间缩短。

近年来,江苏、黑龙江等省份也在运用“居民企业”认定的方式进行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一般反避税调查,企业认为认定不利的,应提前合理规划集团企业的税务组织架构,调整境外非居民企业的职能,防范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纳税风险。

对外支付金额

填表说明

《期间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项目明细中,都增加了一列“其中:境外支付”。其中,“销售费用”的“境外支付”为,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管理费用”的“境外支付”为,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财务费用”的“境外支付”为,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小贴士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对付汇管理作出了重大调整:简化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程序,不再当场对纳税事项进行审核,为企业对外付汇提供了便利;要求企业自觉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自己承担未履行义务的法律风险。因此,新申报表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披露这些对外支付的金额,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对外支付费用的税务风险管控。纳税人首先应关注对外支付这些费用涉及的外汇支付、增值税(营业税)、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尤其是源泉扣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情形才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因此,一些内资企业误认为没有超过5万美元的就不应办理任何税务手续,其实,低于5万美元的也应办理完税手续或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这样才能在汇算清缴时按规定税前扣除。而且,该类对外支付的费用只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已经汇出、办理了完税手续或计提,并办理完税手续,才能在汇算清缴前按规定扣除。

境外关联交易

填表说明

《企业基础信息表》增加了“108境外关联交易”项目,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不存在的选择“否”。

境外关联交易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境外关联交易,应该选择“是”而不应该隐瞒,否则该项目和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报告会产生矛盾。

小贴士

境外关联交易购销金额超过2亿元、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企业,应按国税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按期按质准备好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报告,以防范不按期按质准备引起的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和损失。

特殊纳税调整

填表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作出了修订:第41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小贴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明确,企业自行调整可以免予加收5%的利息,鼓励企业自行调整补税。这一信息在新纳税申报表中需要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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