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超市购买的保健胶囊的批准文号系冒用,为此他将物美超市告上法庭,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10倍赔偿。前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0年9月至10月间,陈先生分3次在物美超市通州九棵树店购买了11盒精旺参茸倍力胶囊。自称在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他就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该胶囊的批准文号进行查询,结果为所购胶囊没有此批准文号。为此,陈先生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举报,答复为该胶囊批号对应的产品为海晏堂牌海参胶囊。后经查实,陈先生购买产品的柜台为九棵树店的短期租赁柜台,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柜台已撤柜,现销售其他产品。陈先生后将物美公司通州九棵树店以及物美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货款3245元,并予以十倍赔偿,总计35695元。
庭审中,陈先生提交了该超市出具的销售小票及发票,不过销售小票注明了所购胶囊名称,而发票却注明为食品,两份票据显示的购货时间和金额均相同。
两被告否认此销售小票是九棵树店开具的,且发票中记载的商品名称是食品,原告所称的保健药品并非在九棵树店购买,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因原告无法返还所购买的胶囊,故对其关于退货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胶囊的批准文号系冒用,故该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关安全的规定。陈先生提交的销售小票和发票现实的购货时间和金额均相同,鉴于该超市未能提供该发票项下具体食品名称,法院认定其从该超市购买了涉案胶囊。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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