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我们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但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三,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碰瓷现象)。
机动车车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国,对于机动车实行的是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车主的认定应当是已登记为准。
但是现实情况下,有时,登记的车主并不享受车辆的所有权,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名义车主”主要有两种情况
(1)车辆买卖完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特别是连续买卖均不办理过户手续。
(2)借用他人名义购车。这两种情况下登记的车主实际上并不享受车辆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登记的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营运中获得利益,故登记的车主(名义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车辆的,和上述分析相同,出卖方(名义车主)也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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