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包括的情形有:
1、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
4、质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标的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
5、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
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
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2、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
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
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是属于法定责任,所以合同出现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仍然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一般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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