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对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如下: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况因社会公共利益,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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