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而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此类逃避行为者往往需负全责。
然而,倘若确有充分证据证实对方法律主体亦存在过失,依此特定情形,可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负担。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详尽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潜在刑事责任风险。
倘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严重事故,且存在逃逸行为或其他极其恶劣情节,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制裁。
具体而言,若仅为普通交通肇事罪行,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如涉及逃逸等恶劣情节,则可能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因逃逸致人死亡,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上述分析,在此类情境中,逃逸者通常需承担较重的责任,其具体法律责任取决于事故的详细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
若逃逸者的逃逸行为成为导致事故的主要诱因,那么逃逸者可能需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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