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必须在举办日的5日前通过市、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安全许可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安全申请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3)审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安全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事项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办理地点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桥湖路111号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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