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4:15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提出申请:1)申请人须为在我市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2)有能力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的召集人,该召集人是在本市常住人员,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3)经政府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不能满足信教群众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4)申请作为临时地点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在该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时不会影响周围居民、单位的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5)保证在临时地点从事的活动不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所在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要填写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召集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提交申请时,由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要保证周围居民、单位不持异议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应附周围居民意见及签名

拟申请地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提供方要加盖公章

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在华职业、现居住地等)要真实有效

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关于的通知》(2011年)

第四条认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申请。由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应经当地宗教团体同意。拟设立地的县(县级市、区)无相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可由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地级以上市无相应宗教团体的,可由相应的全省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认可申请的受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三条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进行,并且应当由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的人员主持。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外国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可以邀请本省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宗教仪式。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应当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或者在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附件第366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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