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贵公司超越了在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合法经营范围或经营模式进行经营行为,则需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来承受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收入、执行金额在非法获利总额三倍以下的经济处罚(但上限为三万元人民币)以及对无任何非法所得的情况下进行最低一万元人民币的罚金处罚等。若贵公司在此过程中还涉及到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那么主管部门将要求贵公司停止所有经营活动,暂扣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数额的三倍以下实施罚款(同样在三万元人民币以内),而对于无任何非法所得的情况,则将给予最低一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若贵公司的违法情节严重,主管部门将有权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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