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反倾销税什么意思
反倾销税是指一国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一种关税,以防止其他国家倾销。根据《GATT1994》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国家,从而对缔约国领土上的既定产业造成物质损害或物质伤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在该国建立新产业,这种行为构成倾销。在实践中,抵制倾销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税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
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谁
在进口那个环节征税的,甲国的A厂商生产了一种产品卖给了乙国的B厂商,B厂商再卖给同是乙国的C销售商卖给乙国老百姓,乙国政府说这产品老影响本国产业了不行要征反倾销税,这里,B厂商就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也就是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但是分析一下,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就不一定完全是进口经营者了。乙国政府一征税,B厂商的利润被压缩了,就和A厂商谈判,A厂商生产了那么多总得卖出去,甲国市场太小,于是只能便宜点,在这里,A厂商和B厂商都负担了一部分税款。
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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