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具体用于下列开支: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此外,2017年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各种残疾人职业教育。”
全文5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