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妨碍司法公正。法院一旦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无疑帮助虚构债务的一方实现了不法目的,法便失去了正义价值。法的正义价值体现社会的正义观,正义观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杠杆。不正义的正义观体现在法律中,就产生恶法,执行恶法就会导致社会杠杆失衡,导致司法的不公。
二是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由于有虚构的共同债务存在,另一方当事人还要承担“偿还”义务,而受益人是虚构方,这无形中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三是滋生涉诉信访。该类债务由于是虚构的,要一方当事人承担显然违背公平正义,在诉讼之门被关闭的情况下,上访就成了当事人的无奈之举。
为此,笔者认为,审理该类案件时,法官一定要严格证据审查,必要时可做笔迹鉴定,看是否为最近补签。另一方面,要向虚构债务方释明,告知当事人债务一旦被认定为造假,其要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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