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面没有灭火器怎么处罚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商场灭火器配备标准
商场灭火器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商场火灾的灭火器。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三、灭火器的使用和维护
灭火器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灭火器内放置化学物品,用以救灭火灾。灭火器是常见的防火设施之一,存放在公众场所或可能发生火灾的地方。超市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的规定,超市灭火器配置要求配备ABC类的干粉灭火器。主要依靠干粉对燃烧的抑制作用(或称化学冷却作用)和对燃烧物的覆盖隔离作用灭火。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压力表,当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区时,应立即充压维修,一般灭火器瓶压有效期限在1年半至2年,要定期充压或更换。通常灭火器2年换一次灭火器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严禁爆晒和靠近火源;应妥善保管,严禁拆动。
灭火器使用,用手握住灭火机的提环,平稳、快捷地提往火场,(不要横扛、横拿)。灭火时,一手握住提环,另一手握住筒身的底边,将灭火器颠倒过来,用力摇晃几下(防止灭火剂凝固或未充分混合),拉开铅销,保险环,然后喷嘴对准火源,压下压把,即可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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