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流程股权质押贷款借款人在申请质押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信息: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表;
2。质押贷款借款人上季度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的证明。质押股权超过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的,由董事会批准质押。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质押的,应当出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权质押副本。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与股权质押贷款贷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出质人与贷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作为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6。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应当自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凭股权质押合同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保管合同。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应当向出质人签发股权质押登记证书。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现金股利的归属,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到期前,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办理红股和现金分红,但应当委托股权质押登记机构保管。现金分红由股权质押登记机构按照本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
7。贷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办理借款。第二,股权质押的风险责任。1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质押贷款的权益价值可能大幅下降,足以损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未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同意出质人将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提前清偿有担保借款或者向股权质押登记机构缴存。
3。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还贷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担保借款债务的,贷款人应当自借款人(出质人)还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质押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出质人,并注销质押登记。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折价偿还贷款,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扣除拍卖、变卖成本和应纳税额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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